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、生产、经营、进出口、监督、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?更多详情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
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(1)

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(1)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、生产、经营、进出口、监督、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、寄生虫、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,采用生物学、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,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,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、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。包括疫(菌)苗、毒素、类毒素、免疫血清、血液制品、抗原、抗体、微生态制剂等。其中疫(菌)苗、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。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。

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

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(2)

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(2)

》是我国对于兽用生物制品(如疫苗、血清等)的管理规定。办法规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、质量控制、流通、使用、监管等方面的要求,以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。

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