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法新约》1885年内容: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;在中越边界上指定两处为通商处所,一处在保胜以上,一处在谅山以北,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,并设领事;中国云南、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。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?更多详情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1)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1)

《中法新约》1885年。

内容: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;在中越边界上指定两处为通商处所,一处在保胜以上,一处在谅山以北,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,并设领事;中国云南、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税,"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";日后中国修筑铁路,应与法国商办;法军退出台湾、澎湖。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2)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2)

《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》或《越南条款》,又称《李巴条约》及《中法新约》。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。

该条约于1885年(光绪十一年)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(Jules Patenotre,1845—1925)在天津签订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3)

清朝割让越南的条约(3)

越南不是清朝固有领土,只是属于清朝附属藩国,所以不存在割让,也没有割让越南的条约。